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落实中央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推动三馆领导班子民主、规范决策,提高科学决策水平,为三馆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。根据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《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《河南城建学院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,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,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章 主要内容
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,凡涉及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,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,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主要包括:
1.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。
2.本单位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。
3.党建工作、干部队伍建设、人才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4.师资队伍建设,包括师德师风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意见等。
6.岗位聘任、人事安排、年度考核、评先推优及人员的奖惩等的建议。
7.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。
8.本单位经费的预算、管理和使用方案,重大项目、专项经费的使用,创收经费的开支使用原则等。
9.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。
10.安全稳定工作、本单位重大事件的应急措施。
11.需要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。主要包括:
1.校管科级岗位干部的推荐。
2.本单位内设科级(副科级)岗位干部的任免。
3.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推荐。
4.其他应当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。
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,指对学校办学规模、办学条件、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。主要包括:
1.基本建设项目、不动产购置、修缮工程项目、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等有关事项。
2.土地、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、转让等事项。
3.国内合资、合作的重大项目、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。
4.单位重大活动事项安排和大型庆典活动。
5.其它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指单位一万元(含)以上的资金使用。主要包括:
1.本单位未列入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。
2.单位的大额投资和融资项目。
3.单位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。
4.其它需要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
第六条 部门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由基层党组织委员会、处(部)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 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或处(部)务会议决策之前,应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,提交专项报告。
第四章 决策执行
第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集体决定后,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
第九条 凡属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或处(部)务会议决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,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。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,应严格执行。
第十条 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,及时修正完善。经过再次决策后,执行新的决策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一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按照党务、校务、处(部)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,接受教职工生监督。
第十二条 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执行情况,列为领导班子工作总结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,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、考核。
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部门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第十四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有关人员可提出质询,或向上一级党委、行政、纪检监察部门报告。
第六章 责任追究
第十五条 决策严重失误,给国家、学校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以下情形,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。
2.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。
3.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。
4.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5.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。
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第十七条 对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或追究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